《⾃由廣場》 律師界的轉型正義

台北律師公會因為「單⼀入會全國執業」的主張與全聯會立場不同,⽽宣布退出全聯會,表⾯上係因律師執業環境⽇益競爭⽽產⽣之內部⽭盾,實則,此⼀問題涉及此⼀制度之實質正當性及⼈⺠權益的保障,實應早⽇廢除,以彰顯律師界的轉型正義,理由如下:

⼀、此制度早已不合時宜:此⼀制度乃國⺠黨統治中國時期所訂,由於當時中國幅員廣⼤,為了有效管理律師⽅採此⼀制度,然⽽台灣地⼩⼈稠,⾼鐵⼀⽇往返,時空環境早已不同,在台灣本已不適⽤,況且對岸中國也已不採此⼀制度,在採同⼀套法律制度之台灣,以加入公會限制律師執業之範圍,顯不合時宜⽽不具正當性。

⼆、影響⼈⺠聘⽤律師的權益:此⼀制度使⼈⺠聘⽤不同地⽅之律師時,必須⽀付更⾼之成本(入會費及年費之轉嫁),致使成為各地律師變相壟斷的⼯具,各地⼈⺠因⽽缺少公平選擇律師之權益,影響其訴訟權之有效⾏使,⼀般⼈⺠普遍不知道律師執業此⼀不合理的制度,常導致因聘⽤他地律師的成本增加,進⽽只能選擇當地的律師,各地律師公會為了收取會費,將成本轉嫁給⼀般⼈⺠,顯不合理。

三、律師⼯作權遭受不當的侵害:台灣各地採取同樣⼀套法律制度,合格律師在各地執業其能⼒並不受影響,限制必須加入公會始得執業,除了各地公會可收取入會費及年費外,毫無正當性可⾔,此⼀制度變相增加律師全台執業的成本,限制律師業的充分競爭,最終受害者乃是需要聘請律師的廣⼤⼈⺠。

律師執業制度從早期限制三個執業地區,到後來開放主區及兼區⽽不再限三個地區的逐步改⾰,⾜⾒律師業的保守⼼態,當律師服務業已⾯臨全球化及國際化浪潮的衝擊下,台灣的律師公會竟然仍有如此保守不合理之制度,恐成為國際之笑柄,此⼀問題絕非是律師界內部競爭的問題,⽽是攸關⾃許為公平正義追求者之律師同道,是否能夠⾃省⽽建立⼀合理公平之競爭制度,⽽為台灣⼈⺠提供⼀個沒有變相壟斷的良好律師執業環境之問題。⾃詡為正義發聲的在野法曹,難道不因此⼀制度之存在⽽汗顏嗎?

 (作者為文化⼤學法律系教授,永社理事)

 原文刊載於自由評論網,http://talk.ltn.com.tw/article/paper/1127803

▐ 作者

許惠峰律師於1994年加入台北律師公會及成為專利代理人,並於1997年起擔任中華民國商務仲裁人,先後任職於台北及總部在瑞士的跨國法律事務所,並曾擔任美國密蘇里州上訴法院Kathianne KnaupCrane 法官的實習助理,具有多年國內外的法律專業律師資歷,於取得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(J.S.D.)後,同時任職於中國文化大學教授民法、民事訴訟法、國際私法及法律經濟分析等主要科目,並於智財保護、公司投資、商務契約、跨國貿易糾紛、公司重整、合併及不動產等有領域有豐富之實務經驗,曾任華岡法學基金會董事長及文化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暨法研所所長,目前擔任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一職。